: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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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 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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