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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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农林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农林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