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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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生产发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切实掌握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发展状况,积极为我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帮扶,及时为区政府产业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本企业设立信息联络员。
  (一)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并将该信息联络员相关情况报分局。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一般情况下信息联络员要相对固定,因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将新的信息联络员资料报分局。
  (二)信息联络员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本企业发展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分局报送。
  (三)信息联络员参加分局组织的信息员会议,研究讨论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四)分局设立统一电子交流平台,组织各企业信息联络员及时加入,共同提高信息沟通联络效率。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企业发展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状况信息:企业发展战略及近期发展状况,重大基建项目进展情况和获得政府奖励支持等情况,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有关数据,企业采取的先进管理创新措施等;
  (二)研发情况信息:企业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技术进展情况,获取的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科技研发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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