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基本知识:走出纳税证明信用认识误区
当前不少政府部门在进行先进评比等活动、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往往将企业或个人完税凭证上纳税额的多少作为一个衡量标准。这有失偏颇,不够公平。
仅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当然是纳税多的贡献大,但从社会经济效应综合来看,就未必了。原因是,纳税多少除了和计税依据(比如收入额、所得额、土地面积)等有关外,还和税率、税收优惠密切相关。
税法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有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等方式,既有针对地区的,也有针对特定行业的,造成最后实际纳税额的差异。比如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15%这个优惠税率缴纳,于是,同样的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的税额就会比一般企业少40%[(25%-10%)&pide;25%]。
另外,企业纳税证明上的纳税额与其实际纳税额可能存在差距。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也可以利用退税制度来人为调节各年度的纳税额,比如第一年多报税款,第二年以申报错误或者销售退回为由申请退税。最终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可能比纳税证明上的完税额少很多。
所以,不能仅以纳税额多少来判断企业或个人的社会贡献度大小,并据此进行相关奖惩。
误区三:纳税额是不能人为调节的
在应用纳税证明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纳税额是能人为调节的,企业当期的纳税额多少往往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
现实中,很多人认为纳税额是不能人为调节的,理由是税法是刚性的。其实,这个认识存在问题。现实中,税法存在一定的弹性。比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预缴,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申报纳税办法。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纳税人可以在总纳税额不变的前提下,人为控制预缴和汇缴的税额。如果想提高本年度的纳税额,可以预缴多一些,汇缴少一些。如果想提高第二年的纳税额,则可以预缴少一些,汇缴多一些。再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规定,都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常下放到市、县地税局)。这导致不同县区之间的缴纳期限不尽相同,有的当年缴,有的次年缴,而且可以随意改变。进而导致企业的年度纳税额往往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
另外,纳税人经常会由于自查或税务检查发现有少缴的税款,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补缴税款的所属期属于以往年度,但实际缴纳是当前日期,所以当期税款多可能也与税款补缴有关,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多方面推进纳税证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