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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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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