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拟办意见撰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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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一些难以提出拟办意见的,或认为所提拟办意见没有把握,应先与来文机关或有关部门联系商洽,确有把握再撰写拟办意见,以免拟办意见不准而造成公文旅行。
  (二)为使领导准确批示来文,拟办意见要随有关资料、政策依据、背景材料一并呈送,供领导批办时参考。如果来文同本机关、其他机关以前发的文件有关,应将有关文件一并附上;如果来文以前涉及过同类问题,应将过去的来文和处理情况附上;如果有关领导对此类来文过去作过批示,最好仍请原领导批示,若原领导不在或调离或调整,拟请其他领导批办时,应将原领导批办意见附上或在拟办意见中注明,以免天长日久批办人很难件件记清或批办人不同导致批办意见前后不一致。
  (三)对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回来的文件,应根据承办部门所提意见及要求再次写出拟办意见。
  (四)对抄送本机关的请示性文件,一般不写拟办意见,只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阅知。
  (五)撰写拟办意见要注意政策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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