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龙族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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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龙族的家庭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家长制家族,儿孙结婚后不分居,紧接着原来的住宅加盖一间房子,下一代再依次加盖,排列成一行,最长的有十多间,分为两厢,中间留一条过道,大家住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一切粮食财产都是公有,只有男子的弓箭长刀及妇女的首饰属于个人所有。辈分及年岁最长的男子是当然的家长,家长的职责是安排生产、管理粮食,对外交涉联系也由他出面,家长在家庭里很受尊重,但没有绝对的权力,有事全家族男子共同商量办理。煮饭由妇女轮流担任,吃饭不论大人小孩平均分配,如吃干饭,担任煮饭的人用树叶包好,每人一份;如吃稀饭,则各人拿竹筒去领取,然后拿回自己房里吃。遇到吃肉的机会,也是按份平分,任何人不能多享。这样的大家族南部地区较多,一般是共同始祖的三、四代同居在一起,最多的有三、四十人。据说在三、四十年前有家庭蓄奴的现象。基督教传入以后,禁止蓄奴,现在已没有奴隶了。

  在北部独龙江沿岸的独龙族,大多数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儿子结婚以后,即单独建立小家庭,但住宅仍与父母联在一起,同房居住,分锅吃饭,父母留小儿子共同生活。分家时作为财产分配的,一般只有一口锅及一些粮食,少数富有的人可分到一盘三脚架、一只小猪等。土地不分,轮歇耕地仍保持公有,共同劳动所取得的粮食,弟兄们平均分配。副业生产各户单独进行,如挖虫草、贝母等药材,归个人所有。如分得的粮食不够吃,自己可以单独开种一部分土地,通过“瓦刷”来进行生产,也可以和其他人伙同开荒,以满足个体家庭的需要。也有一些是兄弟分家以后,因村寨内可耕土地不多,即搬到其他地方,单独建立村寨或加入其他地多人少的村寨,但仍与本家保持着联系,遇到杀牛祭鬼或婚丧等事,都要请本家的人来参加或送肉给他们。北部地区,由于与藏族及怒江区其他民族接触较多,生产比南部略为进步,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北部气候较冷,土地收获量比南部低,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必须依靠挖药材等副业生产来维持,而到山上挖药材,不一定要依靠集体的力量,个人也可以单独地进行,社会分工虽然不发达,但由于外部的影响,生活中交换发展了,日益增长的交换,使财富的积累有了可能,个人对大家庭逐渐产生了离心倾向,要求摆脱原始经济的束缚,建立个体经济,但刀耕火种的生产力,又限制着他们不能完全脱离集体来单独进行生产,所以在土地关系上,仍普遍保持着伙有伙种的情况。

  文面、服饰及居住

  纹面是许多原始氏族、部落所共有的一种习惯,并以此作为美的表征,解放以前,独龙族还保有这样的习俗。按传统的习惯,女子一般在年满十二、十三岁时,就必须纹面。由于地区和习惯上的不同,纹面形状的种类差异较大,纹面由有专门技术的妇人进行,纹面时,将三、四根刺扎在一起,在前额、双颊、鼻子及下颚各部分刺上各种图案的花纹,然后在刺破的部位涂上锅烟及蓝色料珠研沫混合的油膏,使其浸入皮肤里面,复原以后,脸上即呈现出蓝黑色的花纹,她们以纹面为美观。南部地区,妇女也有纹面的风俗,但仅在上唇及下颚一小块,形状很像男人的胡须。

  关于纹面的原因有四个:第一,妇女纹面是一种美的象征;第二,作为划分各个氏族、家庭集团的标志;第三,纹面之后可以避邪;第四,防止察瓦龙藏族土司抢夺独龙妇女为奴。

  独龙族的男女均散发,前垂齐眉,后披齐肩,左右盖耳,剪发系用两把刀相截。过去男女衣着均为麻布,穿时由左肩掖下抄向胸前,里右胸,露右臂,用草绳或竹针拴结,披落自如。通常都是白天为衣,夜间做被。男人下着短裤,平时喜佩砍刀和箭包。妇女腰部多系漆染的细藤圈,出门常挂小篾箩,头部胸前均喜戴车磲料等珠练为饰,男女均赤足。

  独龙人的村寨,大都分布在独龙河两岸的山坡台地上,由于受气候和耕作土地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未形成固定的村落。已定居的村寨一般仅为四五户,少则一户,最多也只有十几户。各村寨之间距离几十里,甚至一百多里。住房有两种:北部第三行政村以上多是用木椽垒墙,南部全是竹房,无论是木房或竹房都是长方形,建筑靠山打桩,屋面一般离地二、三尺高,木房四周以由下而上排列起的椽子为墙,上覆以砍刀劈开的木板或茅草,内铺木板或编制的竹篾笆。竹房则四周以编制的竹篾笆为墙,上覆草,内铺竹篾笆,两种房屋中间,都设有一个或两个、三个火塘,火塘的排列也有两种形式:竹篾房内的火塘设在长方形屋子的两旁,中间为通道,火塘大体上是对称排列。木楞房无通道,火塘设于房屋的四角。一般是长辈的火塘在上方,晚辈的火塘依次排列在下方,凡已婚的男子即在屋内设一火塘,夫妇二人及其子女便围火塘而卧,一个火塘便象征着一个小家庭。竹篾房两端都设门,架木为梯;木楞房一般只设一道小门,门都面向东方,只能屈身而入,室内无窗,光线极暗,牲畜即饲养在楼下。

  习惯法

  按照独龙人的习惯法,如偷盗、杀人、婚姻纠纷等,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内容。调解纠纷的过程是:纠纷发生于村区域界线内则由本村头人出来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不是居住在同一个村子,则由其所在地的头人参加解决。一般的纠纷则由原告被告双方供给前来参加解决纠纷的人的茶水,不招待吃饭,重大的纠纷则由原被告双方以酒肉招待,并各出5角至1元钱。调解纠纷时所凭借的证据是人证、物证,若无人证物证的复杂疑难案件,则用神判捞水锅的方式来解决,依据神判作最后的定案。

  在习惯法中对偷盗案件的处理是很重的,特别是偷盗粮食,只要证据确实,一般是对偷盗犯判处死刑和抄查其全部财产。茂顶、戛木力两村在多年来发生过偷盗粮食的案件两起,一例是距今140年前,有一人偷茂爪捧的粮食,发现后跟踪追到途中,将小偷捕获,人证物证俱全,偷者也低头承认,讲理的结果,将其打死示众,并将其全部财产牛、猪、鸡、狗等查抄归失主所有。另一例是蓝旺度村的蓝旺度·捧罢,乘拂晓雾蒙蒙之际,窜入戛木力村将戛木力·阿克家粮仓内的包谷偷去,主妇入仓取粮煮饭,发现失盗,并发现附近的脚迹是刚走过的,顺脚迹追寻了十多里至蓝旺度·捧罢家,偷者拒绝承认。以其脚与脚迹相检的结果是脚之大小同,脚底之趾纹亦尽同,旋即抄查出赃物,据此定案,调解的结果,除追回失物之外,偷者将13岁之女给失主终身为奴,免除刑法和抄家处分。解放后此女已被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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