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pide;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pide;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pide;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