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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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

  1980年起执行就不彻底

  198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规定:职工(包括临时工)的独生子女由单位每月奖给儿童保健费5元。

  1987年,制定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于1993年、1997年和2002年修订过。2002年,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沿用至今。虽然2004年也曾修订过一次,但变化很小。

  成都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最初,城镇里,独生子女父母有工作的,由各自单位每月发放2.5元;没工作的也没落实政策。 “从1980年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就执行得不够彻底,这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原因

  到2005年,成都通过财政资金落实了农村和城镇低保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有工作的那部分城市人,法律规定:“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

  成都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现行的法律规定,单位不执行肯定违法了,但监督和处罚措施还处于空白。他们也接到过市民投诉单位不兑现奖励政策,一般情况下,计生部门会协调单位尽快兑现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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