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熏蒸的托盘证明模板

: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上一篇: 原木熏蒸证明

下一篇: 木头熏蒸证明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快读网 轻松阅读 享受快乐生活

网站邮箱:wodd7@hotmail.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