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纳税证明开具

: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当场受理,当场出具《纳税证明》;

  纳税人申请或者同级政府部门函请核查纳税人违法违章情况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当场受理,报送县(市、区)出具《纳税证明》。须由省局出具企业纳税证明的,在市、县(市、区)地税局上报材料上必须加盖本局公章并由局领导签名。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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