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社保证明 社保转移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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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证明
原我单位职工×××(身份证******************)于××年× ×月至××年××月曾在我公司任职,任职期间的劳动保险手续已办理,该职工离职后,社保手续已于××年××月转出,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关于取消打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的通知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取消打印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办理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时,不再打佣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出时,仍需向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此作为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出的依据。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调入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的增加手续时,应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此作为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