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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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作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留学所在地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九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地后,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

  第十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为乙方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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