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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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开发单位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当组织、申报项目综合验收。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单位不得向购房人予以交付。

  第八条:开发单位应按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统计信息月报、定期核验开发项目手册。一年内两次不报的视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次不报的视为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开发单位(履约保证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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