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承诺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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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三项因不可抗拒外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7日内实施保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一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生产厂家在竣工验收时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各执一份。附;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及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发包方(公章): 签 字:

  承包方(公章): 签 字:

  设计单位及生产厂家(公章):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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