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寄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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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1、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书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2、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
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民政局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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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