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禁用物质保证书
本公司特此保证,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本公司的协助供应商在本保证书出具日之后提供给xx有限公司的所有产品或零组件中,如含有下列物质,均能符合xx有限公司制订的“rohs产品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如达不到前述标准,对因此造成xx有限公司的一切损失,本公司将承担一切赔偿及法律责任。
一、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用标准
1. 镉及其化合物(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 :镉的含量须小于( < ) 70 ppm。 主要适用于塑料(包含橡胶、薄膜)的稳定剂、颜料、染料,涂料,油墨,电镀等所有用途中,镉的含量须小于( < ) 70 ppm。
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 号指令和第91/338/eec 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不适用于此要求。
2. 铅及其化合物 ( lead and its compounds): 含量须小于( < ) 800 ppm。
除rohs指令豁免项范围的项目,其它所有用途为限制使用,其含量须小于( < ) 800 ppm。
3. 汞及其化合物 (mercury and its compounds):含量须小于( < )800 ppm
除rohs指令豁免项范围的项目,其它所有用途为限制使用,其含量须小于( < )800 ppm。
4.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hexavalent chromium and its compounds):含量须小于( < )800 ppm
钢板、螺丝、螺帽等的防锈处理、防腐表面处理、电镀、鞣皮、触媒、涂料、涂料干燥剂、油墨、颜料、着色剂等所有用途的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的含量须小于( < )800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