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设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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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所建 ,面积为 平方米,属违法建设。
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自行无条件拆除该违法建设,实行零补偿。
三、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若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由政府组织强拆,强拆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因不遵守上述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贺晓山拆除房屋保证书
兹有石景山区双峪路北侧商业铺面房房主贺晓山及所属商户,作如下保证:
一、房主贺晓山和所属商户积极配合石景山区“08办”有关环境整治工作,协助麻峪工贸中心遵照政府有关部门指示拆除该处房屋的工作。
二、该处房屋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由房主贺晓山自行全部拆除,所属商户搬迁日期由贺晓山与商户具体确定,但确保在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