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协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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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常务理事侯选人。
(2)向会员报告工作状况。
(3)领导本协会在地区机构开展工作;
(4)组织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5)审议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地区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董理事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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