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付款单位证明
地税付款单位证明
我公司从事软件系统维护、开发等业务,税所只审批了我们千元限制额的服务发票。现有两个已签订了合同的系统维护合同,金额分别为16500元和24400元,需要开具服务发票。由于定额发票面额太小,开给客户时发票张数太多而且不方便,而客户要求我们提供手动开具的服务发票。故此我公司在省地部网站上如实申报了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税等。税款申报后,我们在银行拿到了税款付款证明到地税所申请代开服务发票,辛苦排了一个上午的队,却被代-开-发-票窗口拒绝了。拒绝代开的理由居然是:没有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但这两份合同与客户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收到发票后次月底前付完相应款项。我们没有给客户开具发票,客户不会给我们付款,客户支付款项的依据是发票,但税局却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给予开具发票。应该缴纳的税款我们已经缴纳了,为何却要不开发票给我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应收帐款的问题很正常,不知税局是否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税局不应该对依法纳税的企业给予充实的支持吗?我公司目前所有的业务都来源于这个客户,全部付款条件都是收到发票后付款。如果税局一定要我们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后才能开具发票,那么我们公司只能倒闭了!!!!我们找过专管人和税所的所长咨询,但他们的答复封均是一样:必须提供客户的付款证明,这是税局的规定。我查过税局所有的网站,但没有发现这样的规定。作为中国的合法纳税人,我们深感无奈和伤心,因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客户已经不想跟我们合作了。我们公司面临着倒闭的可能,公司的员工面临失业的威胁!请局长大人体察一下民情,给渺少的纳税人一线希望之光吧。期待着,期待着能够早日开出发票。非常感谢!!!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条件: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三)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定不得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八)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