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付款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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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没有签定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的,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4)外地纳税人来穗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统一发票,只需提供合法个人身份证明,其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

  (7)完税凭证;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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