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西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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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2000年1月1日起各施工企业凡不向住宅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各级质监站不予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凡不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得进行房屋的销售及分配。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后在每年质量检查中,应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江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江西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为了做好对工程质量跟踪服务工作,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赣建质(1999)12号文的精神,对由本公司项目经理 施工员负责施工的

  工程,作出如下质量保证:

  一、符合贵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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