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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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保修服务实施完毕后,用户应于《江铃电动车售后服务记录卡》上签注意见、建议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用户,对价值较小,情况较易判明的保修服务申请,用户可通过电话、传真向本公司售后服务部提出,经确认后本公司将直接将配件寄出由用户自行处理修复。
第五章 保修服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户要求保修服务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通知本公司售后服务部或指定服务站点,本公司服务人员将于服务站点所在地本省内24小时,省外 48小时的时限内到达服务 现场。
第二十三条 因双方方责任故障直接导致重大后果的,由双方协商其处理办法;协商不成的,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修改,将按修改后规定执行,恕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接受用户对服务人员、特约维修单位的服务及其它意见的投诉,并将在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铃公司售后服务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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