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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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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