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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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办理机构

  (一)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属市属企业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属区属企业的到所属区就业服务机构(原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失业登记。

  (二)新增劳动力或其它情况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与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失业人员本人或原用人单位的人事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2个月内(社会保险停交后2个月内)携带个人档案(或相关证件资料)及两张一寸近照,到本科办理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所提供个人证件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档案寄挂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可提供加盖该中心印章的调动表;若是本人辞职的,请附上辞职报告)

  2、《劳动就业手册》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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