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
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出具纳税证明申请书
近日,诸暨市地税局对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等出具纳税证明作出新规定:今后,对申报中国名牌等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的,必须由市地税局出具,其它机构(科、分局)不得对外出具。
具体申报时,由企业填写《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分局对企业纳税指标数据进行认真核实,上报县市局审批,加盖地税局公章。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开具证明的,要注意区分企业实缴地税总额与申报产品实缴地税总额,进行核实。须由省局出具企业纳税证明的,在市、县(市、区)地税局上报材料上,必须由经办人在“县市级地税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经局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局审批。
为明确责任,严格按程序办理,地税机关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有发现出具虚假纳税证明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基 本 情 况(一)项目名称:申请出具纳税证明的核准
(二)审批对象:要求出具纳税证明的纳税人
(三)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南府发[2003]44号)、《关于办理纳税人申办户口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3]274号)
(四)审批数量:无限制
(五)审批费用:无
(六)审批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