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自用船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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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本人对申请登记自用船舶的安全运行,特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二、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 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依法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和检验(丈)手续,确保船舶适航、操作人员适任。

  四、自觉做好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擅自对船体和船舶设备进行改 动,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自觉遵守航行避让规则和通航管理规定,不违章冒险行船。遇洪水暴发、大 风暴雨、浓雾能见度不良和停航封渡水位等恶劣条件,不冒险出船。

  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不超员超载,不酒后驾船,不超越核定区域航行,不将 污水、垃圾排入水体。

  七、不随意向无驾船资格的他人出租(借)自用船舶,不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和载 运危险化学品。

  八、如实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自用船舶和操作人员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

  声明:本人对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已被告知,对理解不 清的问题己向有关部门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本人将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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