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安全生产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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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锚杆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未敲帮问顶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迎头前探支护不正常使用的,掘进支护工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打设锚杆(索)的,掘进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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