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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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安全保证书

  凡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

  (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为承压锅炉;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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