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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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保修项目、保修期限详见附表。

  4、保修项目为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项目,超过保修期无效。

  五、保修程序

  1、住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时,业户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处。

  2、管理处接到书面通知后在48小时内与业户约定时间查看现场。确认为属于保修责任的,管理处联系保修单位在处理时限内维修。紧急情况有管理处直接安排处理。

  3、保修单位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到场维修的,管理处须报请开发商予以解决。

  4、业户应对保修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5、保修工作完成后,业户须及时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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