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及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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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方接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后、经甲方检验或投入使用的不合格率不得超过 0.3% 。

  3、如果甲方要求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该产品于甲方接收前须经权威认证/检测机构判定产品全面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即使欧盟今后对指令进行修改)并应提供相关的认证、检测报告(随附认证或检测机构资格证明)及乙方向甲方的书面声明。

  三、 乙方产品不符合本保证协议书的处理:

  1、 甲方接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可拒收或退货,情节严重的,可并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

  2、 已部分用于甲方生产的设备内但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回或就地销毁当批次同类型产品,并更换相应的符合要求的产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声明向甲方供应的产品绝对符合欧盟ROHS指令及欧盟此后对ROHS指令的修改和补充,因乙方提供的材料和配件于欧盟各国范围内被欧盟各国相关机构判定为不符合ROHS指令导致甲方整机产品不合格并被处罚, 甲方除解除与乙方的购销合同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欧盟各国的罚金、因被拒绝在欧盟各国销售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此事务的相关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 经甲方全面评估后乙方符合甲方常年供应商要求,甲方将乙方列为常年供应商目录签订购销合同及本质量保证协议书。甲方可对乙方产品实行抽检、全检。一经发现乙方产品有不符合协议第二条规定则判定乙方整批次产品不合格,依协议第三条处理。

  五、 甲方每半年对乙方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若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则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

  六、 对于欧盟ROHS指令乙方应认真对待并保证产品的生产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

  七、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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