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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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员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保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二、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期限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保证人签字

  南城第一大道小区10#、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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