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付款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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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缴纳,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承诺可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或其委托机构直接动用保证金: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5.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总工会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投标单位名称(章):
2015 年3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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